来 源:国家环保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增长的趋势,确保到201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有效控制酸雨污染,降低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
二、《规划》是“十一五”期间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的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证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投产、运行。
四、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二氧化硫排放增量,对没有总量指标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强化“三同时”管理,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同步投运的违规建设项目。继续实施现有二氧化硫排放源污染治理工程,加强对火电、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要求,优化产业结构。
我们将定期对各地落实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规划执行进度滞后、未能完成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规划详细内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酸雨 防治 规划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附件: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前 言
“十五”期间,我国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认真实施了国务院批准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修订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开征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对重污染的排放源实施了限期治理,新上火电项目大部分建设了脱硫设施并全部采用了低氮燃烧技术,淘汰关闭了一批小火电机组,“十五”规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基本建成或开工建设,这些措施使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状况有所改善,酸雨恶化趋势得到了一定控制。
由于近年来能源消耗超常规增长,煤炭消费量猛增,加之治理项目建设周期长,减排效果滞后,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增加,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形势仍十分严峻。重酸雨区面积扩大,酸雨发生频率增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转化形成的细颗粒物污染加重,许多城市和区域呈现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严峻态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本着“整体控制、突出重点、分区要求、总量削减”的方针,制定《国
—5—
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远景目标年为2020年。
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状况
(一)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十五”以来,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0年4月,再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1月,颁布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开征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两控区各省市和电力等重点行业制定了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十五”规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基本建成或开工建设,淘汰了一批小火电机组,对一批重污染的排放源实施了限期治理,新上火电项目大部分建设了脱硫设施并全部采用了低氮燃烧技术,采取了关闭高硫煤矿、在大中城市市区禁烧原煤、推广使用低硫煤和清洁能源等综合防治措施。部分省市颁布了地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开展了采用绩效方法分配火电厂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工作,进行了“清
—6—
洁能源行动”示范工作。部分省市落实了现役机组脱硫电价。
“十五”期间,全国关闭高硫煤矿,减少高硫煤产量32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约830万千瓦,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40万吨;建成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约4800万千瓦,形成二氧化硫年脱除能力约210 万吨。到2005 年底,累计建成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5300万千瓦,在建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约2亿千瓦,预计2007年将全部建成投运。
(二)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酸雨污染总体上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局部地区加重,以细颗粒物为主的区域性大气污染和城市空气氮氧化物污染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
1、酸雨污染不断加重
酸雨监测结果表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全国降水酸度总体上保持稳定状态,2000年以后降水酸度呈现出总体升高的趋势,到 2005 年,降水中的硫酸根和硝酸根的平均浓度分别升高12%和40%。
我国酸雨区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包括浙江、江西、福建、湖南、贵州、重庆等省市的大部分地区,以及广东、广西、四川、湖北、安徽、江苏和上海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北方部分地区也开始出现酸性降水。重酸雨区的面积由2002年占国土面积的4.9%增加到2005年的6.1%。
2、硫沉降量持续增加
监测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存在五个硫沉降强度高值区:以贵州为中心的西南区、以长三角为中心的华东区、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华南区、冀鲁豫地区和京津冀地区。硫沉降强度超过临界负荷的区域占全国陆地面积的20%以上,其中重庆贵州一带、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硫沉降强度严重超临界负荷。
3、以细颗粒物为主的其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不仅造成酸雨污染,而且在长距离输送过程中经化学转化形成硫酸盐和硝酸盐粒子,从而引起区域范围的细颗粒物污染。研究表明,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可吸入颗粒物中硫酸根和硝酸根离子的贡献达到15 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也导致了大气能见度降低。在一些大中型城市,大气中的氮氧化物污染还引起了臭氧浓度升高,产生光化学烟雾污染,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的大气臭氧浓度时有超标。
4、城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形势严峻
2005年,341个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表明,22.6%的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6.5%的城市超过国家三级标准,约1/3 的城市人口生活在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超标的环境中。
“十五”以来,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空气中的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呈现总体升高趋势。北京、广州、上海、杭州、宁波、南京、成都、武汉等大城市空气中二氧化氮浓度相对较高。
—8—
(三)酸雨污染控制任务艰巨
1、二氧化硫产生量持续快速增长
“十五”以来,我国能源消费超常规增长,煤炭消费量从2000年的13.2亿吨猛增到2005年的21.67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0年的1995万吨增加至2005年的2549万吨。从现在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能源需求持续增加。根据能源规划预测,我国的煤炭消费总量将持续增长,到2010年,燃煤发电机组将增加到7亿千瓦,发电用煤将达到16亿吨,全国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将达到3600万吨左右,其中火电行业产生量将达到2600万吨左右;从2010年到2020年,全国煤炭消费总量仍将持续增长,燃煤二氧化硫产生量也将随之持续增加,其中火电行业煤炭消费量及其二氧化硫产生量增幅将高于全国平均增幅。
2、氮氧化物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研究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逐年增加,已达到2000万吨左右,且排放增幅超过二氧化硫。监测结果表明,虽然我国的酸雨污染仍以硫酸型为主,但是氮氧化物对酸雨的贡献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要解决我国的酸雨等区域大气环境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3、原有管理方式不适应酸雨控制要求
按照我国原有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地方政府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为目标,控制重点是低
—9—
矮排放源。相对于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酸雨是区域性的环境问题,控制重点应以削减火电厂等高架源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主,需要国家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建立国家和地方的联动机制。
“十五”期间,我国主要在两控区内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新建火电厂大量分布在两控区外,二氧化硫排放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将控制范围扩大到全国。
二、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出发点,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火电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重点,采取整体控制和分区要求的方法,因地制宜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
(二)总体目标
显著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增长的趋势,到2010年,有效降低硫沉降强度,减少重度酸沉降区面积,减轻区域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降低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到2020年,基本消除重度酸沉降区域,区域大气细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标,致酸物质硫、氮沉降强度基本达到临界负荷要求,酸雨区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逐步恢复。
— 10—
(三)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1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控制在2294.4 万吨以内;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000 万吨以内,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50%。到202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明显下降。
到2010年,基本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量增长趋势,单位发电量氮氧化物排放强度有所下降。到2020年氮氧化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三、“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国家按照“整体控制、总量削减、突出重点、分区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排放强度、工程削减能力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同时核定出火电行业的排放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确保完成总量控制任务。具体分配方法按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执行。